事關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濰坊最新發布
閱讀 ·? 發布日期 2024-05-29 07:47 ·? adminjay筑安全水平和消防要求。
(三)已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電梯使用業主按35元/平方米補交,專項用于電梯維修和電梯設備更新改造。
(四)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圍和計劃。
三、責任主體
(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以同意電梯加裝的業主作為實施主體,負責意見征求、方案制定、資金籌集、設備采購、工程實施、安全管理、維護管理等相關工作。實施主體可以委托業主代表、物業服務企業或社會服務機構辦理相關手續。電梯加裝后,電梯共有人應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維護保養單位或者專業公司等市場主體管理電梯,受委托方依法履行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責任。
(二)街道(鎮)應履行屬地責任,做好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組織協調、宣傳發動、民主協商等工作,在業主自我協商的基礎上,搭建平臺開展民主協商、議事聽證,引導各利益相關方理性表達意見訴求,協調化解業主間矛盾糾紛,尋求各方意愿的最大公約數。加裝電梯過程中,電梯加裝企業、設計、施工單位及申請人、業主違反合同約定或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及時向鎮街反映,鎮街應當依法處理或積極予以協調。
(三)設計單位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是否具備安全條件進行技術論證,負責加裝電梯方案的制定和施工圖設計,依法對工程設計質量負責。必要時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鑒定機構對既有住宅進行檢測,參與技術論證、方案制定。
(四)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規范標準進行施工,對施工過程安全生產和施工質量負責。
(五)電梯安裝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安裝。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并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
(六)監理單位負責加裝電梯項目質量、安全監管責任。
(七)電梯維保單位負責電梯的維護保養,承擔維保和應急救援責任。
(八)受委托的電梯使用單位負責電梯的日常使用管理,監督電梯的維保工作質量。承擔電梯安全使用管理主體責任。
四、實施程序
(一)意見征詢。有電梯加裝意愿的業主,應當就加裝電梯的意向和具體方案等問題進行充分協商,并征求所在單元全體業主書面意見。表決前應當通知所在單元的全體業主,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后,具備啟動條件。對個別有異議的業主,可通過街道牽頭組織協商,妥善解決問題異議。仍然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二)達成協議。實施主體應當組織使用電梯的業主就加裝電梯事宜達成下列書面協議:
1.授權業主代表或有關單位辦理加裝電梯項目有關審批手續,簽訂委托協議;
2.加裝電梯的費用預算以及資金籌集方案;
3.明確電梯使用單位、電梯維護保養方案和運行費用的預算,相關費用的分攤方案;
4.對利益受損業主進行補償的資金籌集預案和補償方案等;
5.其他協議。
(三)方案編制及公示。實施主體或者代理單位(人)應編制加裝電梯方案(含加裝協議、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電梯選型配置、后續使用管理等內容),并在擬加裝電梯樓棟或單元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1.公示內容:業主同意加裝電梯的書面意見(簽名表或者書面協議),加裝電梯方案及其它有關情況說明。
2.異議表達:在公示期內收到異議的,由實施主體或者代理單位(人)向異議人解釋答疑,對提出的合理化建議納入加裝方案,對方案進一步優化。
3.公示結果報告:公示期結束后,公示人即可形成公示結果報告,對于仍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當事人可向街辦尋求調解幫助。對公示過程,街道、社區應當主動參與,并對過程和公示結果進行取證。
(四)工程手續辦理。規劃、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能積極主動做好配合工作。
各地應積極設立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聯合受理窗口,建立報批手續聯合審查制度,一般應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是否可加裝電梯的明確意見。
1.規劃審查意見
實施主體或者代理單位(人)應到各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辦理加裝電梯規劃審查意見,需提供下列材料:
①濰坊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方案公示結果報告;
②濰坊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規劃設計方案申報表(提供原件及原件電子掃描版);
③申請人身份證(提供原件、復印件及原件電子掃描版)、授權委托書(代理申請人需提供)及承諾書(提供原件及原件電子掃描版);
④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加裝電梯建設方案設計文件(總平圖,可根據實際需求包括分層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2套,同時提供設計文件的電子格式(CAD)文件;
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2.辦理施工圖審查手續
實施主體或者代理單位(人)應到各縣市區購買服務的圖紙審查機構辦理施工圖審查手續,需提供下列材料:
①加裝電梯規劃審查意見;
②根據施工圖審查的相關要求報送各專業設計圖紙(涉及改動原主體工程的,需提供原有工程的鑒定報告);
③建筑物原始勘察報告(無原有工程勘察報告的,需提供加裝電梯范圍內的勘察報告)、加蓋設計單位資質章的主體工程竣工圖(無主體工程竣工圖的需提供原設計圖);
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3.辦理施工備案手續
實施主體或者代理單位(人)應到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備案手續,需提供下列材料:
①濰坊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施工告知備案申請表;
②加裝電梯規劃審查意見(實施“一窗受理”的,不再提供);
③施工合同、方案及資質證書;
④監理合同、方案及資質證書;
⑤提供圖審機構蓋章的加裝電梯施工圖設計文件;
⑥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4.辦理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告知手續
電梯安裝前,電梯安裝單位應當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并辦理相關手續。電梯安裝過程應當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監督檢驗。
(五)施工管理。實施主體或者代理單位(人)對加裝電梯質量安全負總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安裝單位和電梯企業等單位依法履行義務、承擔責任。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項目所在地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加裝電梯施工過程的安全監管,對電梯安裝、運行所涉及的建筑工程質量實施監督。
(六)竣工使用。工程竣工后,實施主體或者代理單位(人)應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到項目所在地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加裝電梯應按規定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電梯投用前,實施主體應當明確電梯使用單位和維保單位,并簽訂維保合同。實施主體或代理單位(人)應當在電梯投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張貼電梯使用標志;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并將該資料存入檔案。
(七)維護管理。電梯加裝后,維護保養、改造維修、檢驗檢測等,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保障電梯正常運行和安全使用。支持電梯制造、安裝、維護企業與社區組建加裝聯盟,完善加裝電梯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務。鼓勵推廣利用維修資金增值部分或者廣告、公共收益購買電梯責任保險、“保險+服務”、“電梯養老保險”等新模式保險,探索電梯全生命周期“健康保險”,為電梯后續運行管理提供保障。
五、資金籌措
(一)業主自籌。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所需的建設、維護、管理等資金由同意加裝電梯的業主共同協商承擔。加裝電梯可以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持居民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本人、配偶及雙方父母自住住房加裝電梯。
(二)社會參與。鼓勵各類專業機構等社會力量投資參與,探索多方參與、利益共享的電梯加裝新模式,并主動提供電梯加裝報批、施工及運維服務。引導有資質、有信譽、口碑好的電梯企業在符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基礎上,研發推出滿足需求、成本適當、安全可靠,適合既有建筑加裝的電梯產品和技術。
(三)政府支持。對我市中心城區的奎文區、濰城區、坊子區、寒亭區(含經濟開發區)、高新開發區、綜合保稅區范圍內,符合《實施細則》加裝條件,在《實施細則》實施期限內經審批加裝并完工的既有住宅電梯項目,政府按每部電梯不高于15萬元的標準進行補貼,先建后補。具體補貼標準及申請程序等,以市財政部門會同市住建部門制定的補助資金政策為準。各縣市及濱海開發區、峽山開發區可參照執行,或結合地方實際自行制定補助資金政策。
六、保障措施
(一)組織領導。市級建立市級指導、縣級推進、街道落實、居民實施的聯動機制。各縣市區要推動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納入為民辦實事項目,明確相關部門和街道、社區屬地責任。要結合實際,摸清適合加裝、較難加裝、不適合加裝的樓棟底數,科學開展可行性評估,實事求是擬定年度計劃。
(二)高效服務。各縣市區行政審批、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等部門要按照“高效辦成一件事”工作要求,積極推進“一窗式”受理、審批、辦結,使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項目審批便捷、監管到位、服務更優。
(三)形成合力。各有關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加強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協調和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相關規劃標準的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建筑工程設計、施工質量安全、維修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電梯安裝監督檢驗和電梯日常使用進行監督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補助資金的籌措安排和監督管理;行政審批部門負責積極推進“一窗式”受理審批工作;住房公積金部門負責對公積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四)宣傳引導。各縣市區要采取志愿者入戶、板凳會、電梯企業路演、物業經理接待日等多種渠道開展政策宣傳,讓人民群眾充分認識理解和支持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要積極搭建平臺,探索建立“協、調、訴”糾紛化解機制,有效破解居民協商難問題。強化黨建引領,采取自治和法治、德治相結合的辦法,暢通基層協商、糾紛調解、法律途徑等渠道,引導居民理性表達意見訴求。
(五)模式創新。各縣市區應在市場化、法治化原則下,加大對電梯加裝、運維、更新等模式創新力度,支持金融機構、保險行業、各類社會資本及相關產業投資基金參與相關環節工作,構建持續發展新機制。
本細則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
1.濰坊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協議書(示范文本)
2.濰坊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方案公示(示范文本)
3.濰坊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方案公示結果報告(示范文本)
4.濰坊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規劃設計方案申報表
5.濰坊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施工告知備案申請表
6.濰坊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竣工驗收意見
7.濰坊市中心城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財政補助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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